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捐卵供卵
新闻中心
捐卵中心
捐卵机构
捐卵公司
联系我们
捐卵医院
咨询服务热线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上海私家调查前上海侦探公司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咨询电话: